为了规范本科生课程的监考管理工作,保证本科生监考工作有序无差错地顺利进行,结合学校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考委派原则
1、学院全体教师都有监考的责任和义务。学院在编教师均应服从学院教学办安排,积极承担监考工作任务。
2、主监考原则上为课程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不够主监考人数时,由各系安排决定其他课程组相关老师作为主监考人员,并上报学院。
3、学院全体教师岗老师组成副监考人员库,班主任作为监考主体。安排班主任监考有利于班主任了解学生的课程进度,增加了与学生的交流机会。其他非班主任教师每学期担任副监考2-3次,并将监考工作情况列入年度教学工作的考核。
4、学院组织监考巡视组,定期检查监考人员的出勤和考风情况。
二、监考调整申请流程
1、监考人员一经确认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请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作为监考人员,并按规定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监考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交给学院教务秘书,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学院教学办备案。
2、副监考的教师若遇紧急情况不能参加监考时,可适当委派指定的助教监考。对监考老师委派助教监考的行为作如下规定:
(1)所委派助教需为高年级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生,并接受过监考培训,熟知监考人员职责。
(2)班主任每学期委派助教监考次数不得多于2次,非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委派助教监考次数不得多于1次。委派助教监考时须填写《自动化学院监考调整申请表》,交学院教务秘书备案,如果监考中出现无序替代监考情况,按相关教学事故处理。
(3)监考助教只能担任副监考,且每个教室最多只能一位。以报学院备案的次序为准,若考场已有一位助教担任副监考,将不再接受其他助教监考的申请。
(3)监考老师需对自己委派监考的助教做好监考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监考事故处理办法
对监考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助教出现监考事故,责任人为导师。
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