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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审核人: 访问量:247发布时间:2022-07-08

自动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自动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9 1 日起施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学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资字〔202110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院 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分管院长助理

秘  书:学院党政办主任

成  员:各系所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各单位安全员

第二条  各系所中心和实验室主任作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系所中心实验室房间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房间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院与各系所中心安全负责人及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各系所中心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或上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基层需根据学科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学校、学院及实验室层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始实验操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梳理出涉及危险源,并针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管控方案,并明确的警示标识。各实验室门口必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安全检查制度

1. 学院组织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原则上每月1次,且有检查记录。

2. 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各系所每两周至少进行1 次检查,且有检查记录。

3. 安全检查要求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针对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学院或基层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人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学院、基层单位监督整改过程,并验收整改结果,实现闭环管理。


第四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2.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范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不得超负荷用电。

3.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

4.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消防安全常规工作细则》。

第十条 环境管理

1.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各类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室内及周边的废旧物品和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确保消防通道通畅。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2.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应严格区分生活垃圾与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室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收集和处置。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等。

3.实验室分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或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辐射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装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规范涉及辐射废弃物的处置。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报告单》,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1次)。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剂量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时进行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实验动物需从具有资质的有合格证明的单位购买,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生物废弃物与其他类别废物分开,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废物垃圾桶(内置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并粘贴专用标签标识;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废物彻底灭菌后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才可处置。

第十三条 危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生产、销毁等过程,我院涉及气体钢瓶、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管理。

2.危险化学品购置管理,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查看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3.危险化学品存放管理,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实现双人双锁制度,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空间(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在通风、隔热、避光、安全处,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并在冰箱门上注明是否防爆。

4.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实验室应制定验指导书、各类标准操作规程(SOP)、应急预案,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做好有毒有害废气的处理和防护。

5.实验气体管理 实验室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账,气体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应合理固定,危险气体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合理固定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

得混放;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有供应商提供的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钢瓶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 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钢瓶附件齐全,未在使用中的气瓶应有气瓶帽。较小密封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需安装有氧含量监测,设置必要的气体报警装置。气体管路和钢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尤其要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管理

1. 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试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应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门锁,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米);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强电实验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品,保持通风散热;应为设备配备残余电流泄放专用的接地系统;禁止在有可燃气体泄露隐患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电烙铁有专门搁架,用毕立即切断电源;)强磁设备应配备与大地相连的金属屏蔽网。

2. 操作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器具,强电类实验必须二人(含)以上,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防护器具按规定进行周期试验或定期更换;静电场所,要保持空气湿润,工作人员要穿戴防静电服、手套和鞋靴。

第十七条 激光安全管理

1.激光实验室配有完备的安全屏蔽设施,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防护罩,激光照射方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防止激光发射口及反射镜上扬。

2.激光实验时须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操作人员穿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不带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禁止直视激光束和它的反向光束,禁止对激光器件做任何目视准直操作,禁止用眼睛检查激光器故障,激光器必须在断电情况下进行检查。

3.所有激光区域内张贴警告标识。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蔓延,并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面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程序如下:

  1. 迅速报告

发生事故实验室所属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等报告给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 现场控制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迅速、正确判断事故性质。

3. 现场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由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造成事故危害程度等主要情况报告学校、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

4. 现场处置

等待相关部门到达现场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危害、损失降到最小。针对相关人身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现场救助,组织人力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

5. 查找事故原因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以及处理等工作,查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将实验室事故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安、卫生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 警报解除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或修改防范措施,加强实验室日常环境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基层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将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基层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将教职工安全工作责任考核纳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将学生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学生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学院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及对不服从、不配合上级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基层和个人,学院有权进行问责追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学校,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

2022年自动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  任:李文雷、陈 谋

副主任:魏佳丹、陈 杰

秘  书: 刘斐文

成  员: 彭  聪郝振洋、李开宇、祝桥桥、李春涛、

张  砦、方天治王新华、陈文明、陈  虢、

杨雅敏、孙春贞、肖士敏、杨  岚、陈旺才、

章  洁、赵振根、林雅洁、李  星、张志先


如遇人事变动,相关学院领导、系所中心单位主任、安全员自然调整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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